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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颁布新闻发布会

《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颁布新闻发布会发言稿


於艳华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


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4月27日经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的制定和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向媒体发布。下面,我就条例制定的背景、过程和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向媒体朋友们作个通报。


一、立法的必要性

在我市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两连冠”的关键时期,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日益深入人心的背景下,制定颁布条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精神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神文明建设重要论述中,强调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规范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精神,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就是将市民文明道德规范融入地方性法规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具体立法实践。



二是深入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常态化、长效化的制度保障。2017年,我市被授予“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中央文明办对已创成的全国文明城市,采用“一年一测评、三年一复评”的动态管理模式。市委明确提出要持续巩固和扩大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努力实现“常态化文明、全域化文明、高水平文明”。站在新起点,围绕新目标,通过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有利于巩固和拓展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建立健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长效机制。



三是全面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提升社会文明水平的现实需要。文明行为是公民个人素质的综合体现,也是一座城市软实力的象征。近年来,我市大力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弘扬大陈岛垦荒精神,深入开展“做文明有礼的台州人”主题实践活动,市民文明素养与道德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还有一些不文明的现象仍然存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既通过德治来奠定市民的基本认知和行为基础,又通过法治来进行刚性保障,对进一步提高市民文明素养、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制定的过程

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后,市文明办牵头启动起草工作,形成了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2019年5月正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条例草案内容进行初步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通过书面征求、座谈听取、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对条例草案进行认真修改,并根据市委要求,开展市级领导人大代表进所联系的代表联络站,听取人大代表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2019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20年4月,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在条例草案中新增了“佩戴口罩”“禁食野生动物”“使用公筷公勺”等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内容,并向市委常委会作了专题汇报。4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议案》;4月27日,条例草案经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7月31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36条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工作原则和领导责任。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上下联动、整体推进。条例第三条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原则作了明确,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共建、全民参与、以人为本、奖惩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领导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二)确立了文明行为规范。“文明行为”的范围极其广泛,通过文明行为促进立法难以涵盖所有,只宜对较为普遍的、实践中多发的不文明行为加以规范,同时对上位法或者我市地方性法规已有规定的内容,此次文明行为促进立法仅作概括性、衔接性规定,突出了“促进”为主的立法导向。一是按照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公民应当遵守的基本文明行为规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二是针对当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意见比较集中的公共秩序、交通出行、环境卫生、社区文明等领域的行为规范予以正面引导和反面禁止性规定,对涉及文明旅游、文明上网、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文明执法等行为规范作概括性、衔接性规定。三是为弘扬正义,营造相互帮扶的良好氛围,对慈善公益、见义勇为、紧急现场救护、志愿服务等体现高尚道德品质的文明行为从正面作了鼓励性规定。



(三)完善了文明行为支持和保障措施。为了提升城市文明高度,有效促进文明行为、制止不文明行为,条例第三章在支持和保障措施上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规定了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以及紧急现场救护、志愿服务、献血捐献等行为的鼓励措施。二是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场所设置爱心座椅、母婴室,鼓励设立公益服务点等。三是明确了长效机制,对宣传教育、文明培训、文明公约、公众监督、行为曝光和文明积分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



(四)设定了法律责任。鉴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上位法和我市已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第二章中有的不文明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因此,条例第二十七条作了转致性规定,相关内容不再重复。同时,对上位法没有设定罚则的违规养犬、建筑物内向外抛物、不文明行车、不文明出行、违规吸烟、小区乱停车等行为补充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此外,参考外地文明行为立法经验,对违法行为人参加社会服务减免处罚作了规定。



以上是条例有关情况的通报,我们相信,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人大的监督和支持下,通过大家共同努力,一定能把条例贯彻好实施好,推动我市文明城市建设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