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颁布新闻发布会发言稿
於艳华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5月13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立法的必要性
长潭水库是台州南部最主要的饮用水水源,为台州市区及温岭、玉环等地300多万市民和数万家企业供水,同时又是重要的水利工程,发挥着灌溉、调度洪水的功能,其水质安全事关台州的民生福祉、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多年来,台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不断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饮用水水源污染治理,开展水源地生态系统修复,推进库区移民、违建整治、肥药双控等工作,水质连续7年保持每月稳定达标,成效明显。但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期盼相比,当前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仍然存在面源污染隐患突出、管理体制机制未理顺、生态补偿机制亟待完善提高等问题,特别是如何平衡库区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和水源保护之间的关系,亟需一系列规范措施。涉及水库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与目前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要求已经不相适应。因此,针对当前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符合台州实际的条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过程
条例列入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后,市人大常委会委派法制工委、城建与环资工委的同志提前介入。成立条例立法工作协调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和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双组长”。条例草案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市司法局审核并广泛征求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2019年11月正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城建与环资委员会对条例草案内容进行初步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分别就条例草案和草案修改稿初稿,多次召集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等市有关单位进行集中研讨,反复与黄岩区开展对接研究,并书面印发市有关部门、相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同时,通过召开座谈会、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市有关部门、黄岩区有关单位、乡镇(街道)、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征询意见。还三次召开“双组长”会议,并在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对接会上,专门就长潭水库保护管理立法相关问题进行研究。2020年5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书面报告了条例的立法工作情况。5月13日,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7月31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30条,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各方职责。条例明确了台州市人民政府、黄岩区人民政府和用水区县级人民政府在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中的职责,逐一规定了台州市和黄岩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确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责任,还特别规定了长潭水库管理机构负责的具体工作。此外,还鼓励社会各界通过各种形式参与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2、明确实行分级分区管理。条例根据保护区级别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禁止性行为,涵盖了项目建设、污染排放、交通运输、垃圾处理、肥药双控、畜禽养殖、生活旅游等七个方面,以及与之相配套的保护区范围公示、标志标识设立、视频监控安装和水质标准等方面的要求。此外,还规定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3、多措并举推进生态建设。条例从绿色农业推广、污水管网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涉水公路防护、退耕还林等五个方面对库区生态环境改善设定了要求。要求农业农村部门和林业部门负责指导依法科学使用化肥和农药,黄岩区政府和有关乡(镇)统筹规划和建设垃圾收集、存放、转运设施,二级保护区内的涉水公路应当设置应急防护工程设施,一级保护区内的耕地应当实施退耕还林,退耕还林的土地不应当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4、健全库区移民管理和生态补偿机制。条例规定台州市人民政府和黄岩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策扶持,对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实施外迁,严格限制库区外人口迁入,外迁资金由黄岩区人民政府和用水区县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台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具体办法;台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生态补偿资金和生态建设补偿资金,补偿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一年内出台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5、强化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条例规定台州市和黄岩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整合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资源,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监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供水企业发现取水口水质不达标,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单位报告;台州市人民政府和黄岩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
6、明确执法主体。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属于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将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委托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负责保护范围内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
7、严格法律责任。鉴于《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上位法已对相关禁止性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因此,条例第二十五条作了转致性规定,相关法律责任不再重复设置。同时,对上位法没有设定罚则的违反畜禽养殖规定、在一级保护区内野炊放生和在一级保护区内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浮动设施的行为,补充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