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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贯彻实施《社区矫正法》新闻发布会

台州市贯彻实施《社区矫正法》新闻发布会发言稿


彭永军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于2019年12月28日经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今天,我们召开新闻发布会,主要是希望借助广大新闻届朋友们的力量,增强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了解和支持,进而推动我市社区矫正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规范化水平,准确贯彻实施《社区矫正法》。下面,先由我对台州社区矫正工作及《社区矫正法》做一个简单介绍。


一、台州社区矫正工作情况


台州社区矫正工作从2005年开始试点,2008年全面铺开,截至2019年年底,全市已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8219人,期满解矫44902人,在册3478人,在册人数连续多年高居浙江省前三位。2012年8月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全市司法行政机关逐步推进社区矫正机构改革,在市级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并增挂社区矫正执法支队牌子,增强了领导协调能力、业务指导水平与监管执法力度;在县级全面设立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突出执法工作主体地位,规范社区矫正机构运行机制,加强了对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监督,规范了执法程序与执法行为;在乡级层面根据矫情和域情需要,加强资源整合与力量集中,建立了乡镇(街道)中心片区执法中队;在村居层面全面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站,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加强了监管、教育和帮扶。


通过开展社区矫正机构改革,我市在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和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明显成效,提升了工作效率,也受到了各方的广泛关注。2015年我市承办了全省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推进会,2016年承办了全国首届社区矫正论坛,2019年台州市社区矫正机构队伍“队建制”建设在全国社区矫正教育管理会议上进行了典型介绍推广。同时,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还在我市设立了社区矫正科研基地。通过社区矫正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的转化,尤其是我市在专职机构队伍建设、规范化建设、社工队伍参与等方面为《社区矫正法》的制定提供了有益借鉴。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也得到了时任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副部长刘振宇,浙江省省长袁家军,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昌荣等领导的多次批示肯定。这些工作的扎实开展为我市下阶段深入贯彻实施《社区矫正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社区矫正法》的特色亮点


《社区矫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总结吸收了全国十七年社区矫正工作改革、发展、创新所取得的成果和经验,把坚持打击犯罪与加强人权法治保障进行了结合,确定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框架,对于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实现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的特色亮点:


亮点一:注重社会关系修复和矫正对象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通过这种人性化的监管方式,促使社区矫正对象获得宽宥、谅解和接纳,减少“标签化”和社会排斥,预防和减少犯罪。


亮点二:确立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两大核心任务。

监督管理强调社区矫正的刑事执行属性,通过法律规定的强制力约束矫正对象遵守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教育帮扶旨在利用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激发其内在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消除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


亮点三:鼓励和引导多元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对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方主体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并在第四十条授权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辅导、社会关系改善等专业化帮扶。


亮点四:充分保障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合法权益。

《社区矫正法》总则第四条强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在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社区矫正机构须严格保密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位置信息和个人隐私。


亮点五: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社区矫正委员会”作为一个新的组织机构系首次出现在法律文件中,社区矫正委员会的负责人一般由地方党政领导担任。社区矫正工作涉及诸多部门,事务繁杂,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有利于建立起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亮点六: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与推动信息共享。

《社区矫正法》将“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等内容写入了总则第五条,还就信息化核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等作出了专门规定,为社区矫正机构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亮点七:矫正对象分类管理与矫正方案个别化实施。

社区矫正对象因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行为以及造成的危害结果各有差异,需要在教育矫治过程中实施不同的处遇措施,并根据矫正效果进行动态调整,这样才能保证教育矫治效果实现最优化。根据这种现实需要,《社区矫正法》在总则第三条确立了分类管理与个别化矫正原则,并在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两章的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亮点八: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专章。

《社区矫正法》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情况设立专章予以特别规定,要求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与成年人分别进行,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予以特殊保护,如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保障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完成义务教育以及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


三、准确领会《社区矫正法》并做好制度衔接


在《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前,我市各地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各有特点,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后,我们将重点做好两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学习教育培训。

通过专题研讨、座谈交流、办班培训、以考促学、以比促学等多种方式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学习教育,并对照法律规定和工作短板、困难,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调研,实现《社区矫正法》实施与工作发展平稳有序衔接。同时,把《社区矫正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作为开展社区矫正对象正常性教育与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重点项目来实施,充分运用智能化教育帮扶平台、手机APP等新媒介新工具,督促社区矫正对象了解、知晓《社区矫正法》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及其权利义务等规定,促进社区矫正对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维护合法权益。此外,充分整合司法行政机关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等资源,全方位、立体式宣传解读《社区矫正法》立法精神、相关规定和重要意义,推动《社区矫正法》法律知识进机关、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知晓度。


二是依法修订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作了顶层制度设计,尤其是在机构设立、队伍建设、职能职责等方面规定更加详尽。为此,我们还将认真对照法律要求,重点做好现有制度规定的废、改、立工作,对机构队伍建设、部门衔接配合、体制机制、执法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推进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的工作制度进行调整梳理,统一制度规范。尤其是在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之间的衔接和配合方面,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解决日常存在的对接难题,降低“脱漏管”风险,迅速适应矫正法要求,形成全市上下一盘棋的社区矫正发展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