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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

《台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发言稿



於艳华


  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同志们:


  《台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8年12月26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全省范围内首部针对居住出租房屋安全问题的地方性法规正式出台。今天,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规定》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向媒体发布。下面,我就《规定》制定的背景、过程、特点和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向媒体朋友们作个通报。接下来,陈曦副秘书长还将详细介绍贯彻执行《规定》的相关措施和意见。


  一、《规定》制定的必要性

  全市目前登记在册的居住出租房屋有28万余户,居住流动人口110.5万,有着量大面广,人员结构复杂,管理难度大的特点。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的主要问题集中在房屋建筑、消防安全标准不统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安全意识淡薄,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监管职责不明确,齐抓共管机制运行不顺畅,部分管理措施缺乏法律依据等方面。我市出租房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全市上下对居住出租房屋持续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打下了较好基础。因此,为加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范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法规十分必要。


  二、《规定》制定的过程

  《规定》由市公安局牵头起草,市司法局进行审查,2018年7月,规定草案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8月,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法规草案立法必要性、重要条文可行性等内容进行了初次审议,提出了审议报告,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召集相关单位对法规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及时将草案修改稿印发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市民库成员和有关专家,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同时,赴广州、深圳、东莞学习考察立法经验,又赴各县(市、区)开展“背靠背式”立法座谈,每到一地均分管理方和被管理方召开座谈会。11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与市委统战部共同召开地方立法协商座谈会,专门征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并逐一进行反馈。草案修改后又专门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汇报,根据其修改指导意见对规定草案进一步研究、论证修改。12月5日,市委常委会专题听取了规定草案的立法工作情况,并给予肯定。12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提出了草案修改稿。12月26日,规定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2019年3月28日,法规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28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相关文件精神,努力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和引领地方立法工作。法规规定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并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相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推动构建和睦友善的邻里关系。另一方面,在执法人员的工作要求上,规定其应当做到依法、公平、规范、文明,不得损害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助推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建设。


  (二)将“以人民为中心”理念贯穿始终。贯彻落实立“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和精神,立“回应民生关切的法规”。法规要求公安机关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房屋租赁报备信息应当实现互通共享,减少出租人和承租人信息报送次数;要求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答复出租人对房屋是否符合建筑、消防安全要求的咨询,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遵守的要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要求和需要整改的安全隐患。明确检查人员应当经承租人同意后对其居住的房间进行检查,同时明确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三)衔接机构改革,理顺各方职责权。针对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量大面广,需要形成政府及其部门、乡镇(街道)、基层组织等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法规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消防、住建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考虑机构改革消防机构将从公安机关划出但上位法尚未修改的实际,草案修改稿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消防管理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由于我市居住出租房屋管理主要工作由乡镇(街道)、村(居)承担,草案修改稿对乡镇、街道、村居的职责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此外,还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房产中介和有关用人单位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落实出租人和承租人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针对租赁当事人双方安全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安全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情况,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义务进行了规范。法规明确出租人应当遵守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核对承租人身份、报送房屋出租信息、告知消防安全常识及注意事项、消除安全隐患、配合管理等九方面要求;承租人应当遵守如实提供身份证件、按规定报送人员信息、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消除安全隐患、配合检查、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明人员等十方面要求。另外,还明确“二房东”需要承担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双重义务,实际居住人应当履行本规定中承租人的义务。


  (五)统一出租房屋安全标准,突出严管群租房。针对调研过程中各方反映问题最突出的消防安全标准不统一问题,明确居住出租房屋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消防安全按照《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执行。结合我市出租房屋情况,明确危房、原规划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通天式自建房六层以上的房间和同一建筑物内设置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房屋禁止出租用于居住。吸取我市过去发生的多起重特大火灾教训,对以通天式自建房为代表的群租房设置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明确必须设置电动车统一停放和充电场所、确定人员开展巡查、配备必要消防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等。


  (六)合理设置行政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规定根据我市范围内出租房屋管理领域较为突出的几类问题,有针对性地设置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对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情况设置了查封措施。针对违规停放电动车、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罐或者电热器具等安全隐患,设置隐患消除措施;针对用电单位和个人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设置停止供电措施;针对危房出租的情形,设置应急处置措施;针对三种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设置临时查封措施。规定设置了出租人和承租人违反相关要求的法律责任,设定的法律责任遵循过罚相当、切实可行的原则,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上位法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不作重复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我们相信,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人大的监督和支持下,通过大家共同努力,一定能把《规定》贯彻好实施好,推动我市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加快我市建设两个高水平台州提供有力保障。 


  谢谢大家! 




陈曦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大家上午好!


  首先,我代表台州市人民政府,向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各位媒体朋友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今天,市政府召开《台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这是我市法治建设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市居住出租房管理工作的一个里程碑。


  目前,我市现有登记在册的居住出租房屋28万多户,居住在出租房屋中的流动人口达110.5万,占流动人口总量的60%。虽然经过前期消防安全重拳整治,隐患问题大幅减少,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受流动人口快速集聚、城乡一体化加速推进、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等因素影响,居住出租房屋准入门槛低、安全隐患大、事故多发,已成为当前影响公共安全和制约改革发展的最紧迫、最突出的问题,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亟待加强规范和长效管理。市人大高度重视,制定出台浙江省内首部针对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总结了我市多年来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的实践经验,涉及主体责任、部门职责、信息登记、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等诸多方面,对于促进台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刚才,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於艳华向我们介绍了《规定》制定的必要性、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下面,我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如何贯彻实施好《规定》的有关情况向各位媒体朋友作简要介绍。


  一、全力抓好《规定》的教育宣传

  广泛宣传《规定》,争取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是贯彻、落实、执行好《规定》的基础。相关部门要会同宣传、司法等部门将《规定》的宣传作为近阶段普法工作的重点,明确法规重点宣传对象是出租人与承租人,要根据我市房屋出租具体情况,充分发动乡镇街道、村居、中介等基层力量,编写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既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规定》实施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也要通过小册子、小礼品等接地气的方式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进行宣传,通过多渠道、立体式、全方位的宣传活动,大力营造加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浓厚氛围和良好环境。在加强日常宣传工作的同时,要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曝光,着力扩大《规定》的宣传面和宣传效果。各县(市、区)也要加大宣传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规定》的宣传,第一时间让《规定》中的具体制度深入人心。


  二、全力抓好《规定》的学习贯彻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不折不扣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法规对有关单位提出了两个“一次性告知”的要求,也提出了文明执法的要求,这些都需要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全面系统地了解法规的内容,把握好执法的尺度,落实好“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有关单位要通过内部培训等形式,组织各级执法人员、管理人员对法规具体制度和执法方式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保证所有执法人员、管理人员正确掌握和深刻领会《规定》的“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和各项具体的措施,切实增强学法、用法的意识和监督管理能力。对《规定》中要求配套跟进的各项制度,如联席会议制度、“旅馆式”管理、消防安全常识示范文本、出租信息登记备案制度、公安派出所和乡镇(道)人民政府的检查制度以及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等,我们要抓紧制定出台具体的制度性规定,以确保《规定》的各项制度顺利落到实处。


  三、全力抓好《规定》的落地执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贯彻执行《规定》关键在真抓、靠的是严管。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办事,做到有法必依,在出租房管理实际工作中切实贯彻法规精神,落实法规具体制度。一方面各部门、各地要按照法规确定的职责依法履职,另一方面也要通过专项整治活动有重点地解决目前出租房屋管理领域内一些突出的问题。要加强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督查,上级部门要要发挥好依法行政的督导作用,强化《规定》贯彻执行考核,层层压实管理职责、部门监管责任,对贯彻落实《规定》不力的单位和执法不严的部门,及时进行通报,推动落实。


  最后,希望相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社会各界自觉遵守维护《规定》,也请新闻媒体持续关注关心《规定》,共同推进我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为实现平安台州作出贡献。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