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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新规实施”新闻发布会

电动自行车“新规实施”新闻发言稿


黄文清


  尊敬的各位新闻界朋友:


    今天,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台州市公安局、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这里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内容是台州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过渡时期”的备案注册和路面管理相关事项。希望大家广泛宣传,力求取得家喻户晓的社会效果。下面,我整合三部门内容,作简要介绍。


    一、实施“新规”目的意义

    2018年10月18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四厅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车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轻纺【2018】207号,简称新规》)。近日,浙江省公安厅印发《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规定》,再次明确电动自行车备案注册的规定标准。


    当前,台州是全省电动自行车重要生产基地之一,路面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已多达300余万辆。由于无牌、无基础登记信息、无防盗技术等原因,导致出现“电动车被盗案件多,破获难;交通违法多,管控难;交通事故多,理赔难”等诸多问题。数据显示:2018年,台州电动自行车交通死亡事故约占全市总数的43.1%;此类盗抢案件持续上升,约占全市发案总量的30%,已严重损及城市形象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此,推行“新规”,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对推进我市的文明城市创建,预防盗抢犯罪、遏制减少交通死亡和逃逸事故发生,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生产销售新规定

    (一)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电动车产品。违反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2019年4月15日前,符合GB17761-1999版标准(以下简称“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市生产、销售。

    (三)销售企业应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已列入《公告》。因销售企业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未列入《公告》、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不能依法注册登记并上道路行驶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者更换。


    三、“产品公告”事项

    (一)新国标实施后,浙江省继续实行电动自行车公告管理制度。对列入新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市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和上道路行驶。

    (二)2018年11月1日起,浙江省经信厅正式受理按照新国标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申请。

    (三)旧国标已发布的产品《公告》于2019年4月15日起废止,同时禁止生产、销售按照旧国标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


    四、备案和注册工作

    (一)备案注册必备资料。申请备案或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携带“车辆所有人有效身份证明、车辆合法来源凭证、车辆合格证”等三类资料;由公安机关及时审核资料,验证车辆、备案和注册登记。

    (二)不能办理的几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4月15日以后不予册登记:1.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列入《产品公告》或主要技术参数与《产品公告》不符的;2.擅自拼装、改装的;3.提交的车辆来历凭证、整车出厂合格证与车辆信息不符的;4.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

    (三)几类特殊问题的处置。1.电动自行车更换已登记编码的车架、发动机等部件的,要求车主凭新购部件来历凭证办理变更登记;2.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车辆所有人和原车辆所有人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明和车辆,向注册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3.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遗失、损坏的,要求凭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向原发证公安机关申请补领。4.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有效期(8年)满后,车辆所有人可通过政务网等线上提交整车、车架号照片和录入身份信息,或者在非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上牌点重新签注信息。5.电动自行车因灭失、失窃、报废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凭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办理注销登记。


    五、“过渡”时期部署安排

    “新规”明确要求: 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简称“新国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注册登记,公安交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对已购买未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我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过渡时期”实施方案,扎实推进电动自行车备案注册工作。

    第一时间段(3月31日前):要求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持相关凭证,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备案登记;逾期不予受理。已备案登记的车辆(包括前期公安机关防盗备案登记的车辆),使用年限至2021年12月31日。

    第二时间段(4月15日前):各县(市、区)车管所(分所)汇集梳理登记信息,对符合“旧国标”且已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下称“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予以注册登记,核发车牌和行驶证。4月15日后,对“旧国标”电动自行车不予注册登记。

    第三时间段(4月15日开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注册登记;并根据《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规定》,逐步推行销售商带牌销售,方便群众办理业务。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有效年限为8年。


    六、路面严管处罚措施

    下阶段,全市各级交警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大路面管控力度,强势推进电动自行车“新规”实施。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扣留车辆;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予以严肃查处。还将开设媒体曝光台,依靠社会舆情监督,提升“新规”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