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未酒后驾车,但在朋友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提供车辆,放任其驾驶,导致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近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车主应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2021年8月28日晚,被告人应某与张某等人相约在下各镇一美食城吃饭。期间,应某与张某兴致高昂,均喝了十六七瓶啤酒。酒足饭饱后,已经是第二天凌晨4时,酩酊大醉的几人准备回家休息。
就谁来开车,几人争执了一会。张某提出要开车,几次伸手到应某的口袋中拿车钥匙,但都被应某避开,应某表示让没怎么喝酒的另一个朋友开车,但酒精的作用让张某自信心“爆棚”,坚持说没事。最后,拗不过张某,应某怀着侥幸的心理就同意了。
不料,当张某驾驶应某的车辆至本县管铁线13KM+600M处时,与驾驶摩托车的陈某发生了碰撞,致陈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应某立即报了警。
经公安鉴定,被告人张某当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41mg/100ml,应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9mg/100ml,均属醉酒状态。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在案证据,被告人应某在上车前后均提醒过张某不要开车,证明其饮酒后仍对张某驾车具有认知,其虽有拒绝张某开车的言行,但在张某坚持驾车的情况下并没有有效制止,未尽到机动车所有人的义务。在明知他人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机动车交予他人在道路上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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