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没人气,主播擅自停播, 要支付违约金22万元?

2022-05-09 10:41:11  来源:中国台州网-台州日报   作者:颜敏丹 吴一瑾

直播间没人气,主播擅自停播, 要支付违约金22万元?

网络主播小琴签了3年经纪合同,几个月后因人气惨淡,她选择停止直播。对此,公司到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她支付22万元违约金。

2019年12月底,小琴当了一名网络平台主播。为了更好地发展,2020年4月,小琴与一家文化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经纪合同,将直播事宜全权委托给该公司。合同中约定了小琴每月直播的天数和时数、双方直播收入的分成、违约责任等。

为了增加小琴直播间的人气,公司为她刷礼物、打榜等,前后总共花费了9900元。起初效果明显,小琴直播的第一个月观看人数较多,流水就有10万余元。由于直播平台竞争激烈,第二个月开始,小琴和公司的收入都急剧下降,4个月后每月收入只有数百元。

尽管合同约定了每月直播时长不得低于80个小时,但随着直播间的冷清,小琴直播时长从一开始的144小时掉到了40多个小时。眼看着维持不了生计,小琴到8月份便停止直播。直到2021年1月,小琴才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离职申请。2020年4月至8月,公司因小琴的直播收益为4400余元。

公司认为小琴从2020年6月开始消极怠工,直播时长完全达不到合同要求的标准,9月开始直接拒绝直播,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为此,文化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琴按照未到期合同月数和2019年开始计算的每月平均收入,支付22万元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小琴虽认为显失公平应予撤销,但该合同也约定小琴收益等内容,且小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合同签订前已从事网络直播工作,理应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特殊性具备相当的认知水平,《经纪合同》应认定系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

小琴无故停止直播构成违约,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法院根据网络直播是通过直播活动吸引平台用户打赏获利的特征,以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由小琴支付公司违约金2.8万元。

法官提醒各位怀揣网红梦的年轻人,签订经纪合同前要认真查看合同条款,尤其是关于自身的权利义务、合同解除和违约金金额的约定。签订经纪合同后,应当诚信履约,工作条件发生变化的,务必要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或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编辑:丁楚兰 责任编辑:杨能勇 审核:刘锦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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