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区、城市道路等绿化用地,属于城市绿地的有机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均属于违法行为。近日,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了一起企业占用绿化用地的违法案件。
案发当天,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有人在某项目工地以北绿化带擅自设置钢架。”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实地勘查,经查看,周边的草坪、上方的树木由于钢架基座的浇筑及遮挡均被破坏。
据悉,该处钢架系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设置,用于悬挂广告,且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执法人员随即对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及时拆除架设的钢架,恢复绿化带原状。
椒江区园林绿化养护事务中心就该案出具了行政缴费通知书,认定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损坏草坪面积为200平方米及无患子14株,造成损失55416元,相应绿化补偿费16624.8元,总计72040.8元。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破坏绿地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违法占用绿地处绿化补偿费三倍的罚款即人民币49874.4元。再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规定,决定责令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赔偿造成的损失,并给予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丁楚兰 责任编辑:杨能勇 审核:刘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