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是人生一件大事,婚礼办得好更能锦上添花。然而,三门一对新婚夫妻因对婚礼现场效果不满,以及婚庆公司的一系列“商业操作”,新人拒付婚庆服务费尾款,双方因此闹上了法庭。近日,三门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三门的王先生和张女士相恋多年,去年打算结婚。两人对婚礼充满期待,也希望让亲朋好友能一起见证他们人生中的幸福时刻,于是他们选定了三门一家婚庆公司负责筹办婚礼。
去年5月,这对新人与该婚庆公司签订《婚礼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婚庆服务部提供场地布置与人员服务,婚庆服务费3.43万元,当场先支付了定金1万元,并约定余款于婚礼举办后付清。
然而,婚礼前夕,这对新人发现婚庆服务部搭设的婚礼大厅门口及舞台顶部布置均与之前商定的效果图不符,现场的背景颜色也由商定的红金色替换成了淡黄色。但考虑到婚礼临近,两人无奈将就。
“婚礼现场效果大打折扣,我们已经很不满意了,没想到更过分的是,他们还在我们婚礼上长时间穿插着他们婚庆公司的商业广告。”当时,王先生和张女士对该婚庆公司的服务很不满,但碍于大喜之日不便多说,只能忍着一肚子火,先将婚礼举行完毕。
婚礼结束后,王先生和张女士向该婚庆公司提出不满意见,并要求减免婚庆服务费。但双方就此事多次协商一直未果,婚庆服务费尾款也迟迟未付。因此,该婚庆公司将王先生夫妇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婚庆服务费尾款2.43万元。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婚礼现场的布置确实与双方商定的效果图有所出入,且婚庆公司在没有征求甲方意见的情况下在婚礼屏幕上频繁投放该公司的商业广告,已影响到婚庆氛围,构成服务瑕疵。”三门法院承办法官陈如伟表示,由于婚庆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所有的服务项目且已基本履行完毕,上述服务瑕疵也尚未达到根本性违约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应该酌情扣减15%的婚庆服务费来弥补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的瑕疵。
最终,三门法院一审判决由王先生夫妇支付给该婚庆公司服务费余款1.9万余元。据了解,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