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黄岩长潭水库事务中心联合行政执法、公安、农业、环保等多部门,开展水上巡逻、路边设卡、蹲点监督,劝阻了上百名偷偷过来放生的市民。当天,他们共查获巴西龟、螺蛳、鲫鱼、鲤鱼、黄鳝、泥鳅、鳖、蛇、鸟等动物。(5月10日《台州晚报》第3版)
古语云:“正旦放生,示有恩也。”保护濒危的生命、让其回归自然,放生行为可谓善举。
但放生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放生什么物种,在哪里放生,大有讲究。更何况按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外来物种放生前还应经过科学论证和严格审批。
问题在于,当下的民间放生行为带有极强的随意性。正是因为缺乏相应的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由此导致的“好心办坏事”尴尬频频上演。放生者仅仅满足于“放”的过程,不尊重规律,不顾及放生后的社会成本,如此语境下,盲目放生不是积德而是造孽。
民间放生岂可放任自流?这个问题有两个指向:一方面,缺乏科学引导、理性指导。放生有着非常严谨的规律性和科学性,如果没有职能部门的专业规划和悉心引导,一旦偏离了自然科学的范畴,就会演变为“杀生”,甚至带来一场灾难,这绝非危言耸听;另一方面,缺乏有效的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民间放生并无原罪,但这种良善之举必须按照社会与自然的规则,且建立在法治的轨道上。如果偏离了自然、脱离了法治,只会沦为对物种乃至环境的“谋杀”,是一种“愚善”行为。
笔者认为,保护动物也要讲科学、讲规矩、讲理性,千万不能乱开“潘多拉盒子”。于此而言,对盲目放生,除了要予以道德谴责外,还须用法律划出行为“红线”。更为重要的,要加快建立放生安全管理和风险评估体系,在教育引导、安全警示等方面“防患未然”。否则,失序失范的放生活动,是经不起行善积福的原始追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