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托底”托得好

2022-04-11 10:34:56  来源:中国台州网-台州晚报   作者:王先富

4月6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整合救助资源,构建“输血”式国家司法救助+“造血”式社会化救助的多元共助模式,为“因案致贫”“因案致困”的当事人提供“托底”保障。(4月7日《台州晚报》)。

据市中院副院长袁跃文介绍,这个衔接机制最大的亮点是,扩大了救助范围,最大范围体现了“应救尽救”,为贫困的当事人提供“托底”保障。

首先,做好贫困群众的“托底”工作,缩小贫富差距,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

“治国之道,富民为始。”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建党百年之际,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赋予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历史重任。

国家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所采取的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

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造成四肢瘫痪,生活无法自理,无力承担医疗费用;有的被故意杀害,家里老人年迈,孩子年幼,生活非常困难等等。由于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有限,且以一次性救助为主,无法做到持续性帮扶。

据统计,近三年,台州两级法院共对321个案件、448名生活困难的案件当事人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发放司法救助金累计约957万元。

其次,这个“托底”的衔接机制,是共助我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的重要举措。

我市两级法院坚持群众所盼、未来所向,积极探索完善救助机制,为“因案致贫、致困”群众架起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暖心桥梁,进一步拓宽救助渠道,为台州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目前,台州有低保、特困供养等救助对象8万余人,每年支出救助金超过5亿元。前期,我们在梳理困难人群中,发现一部分因案致贫、因案致困人群,经一次性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还需政府部门提供持续性的社会救助。”台州市民政局副局长颜云鹏介绍。

为此,《实施办法》明确,除了国家司法救助对象范围的申请人以外,对于无法纳入司法救助,但生活特别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和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明确可以予以社会救助。

同时,做好贫困群众的“托底”工作,要确保“应救尽救”,避免“一救了之”。

《实施办法》规定对按照衔接机制予以救助的对象,人民法院和民政部门要共同进行不定期回访,体现了长期关怀。及时掌握救助对象的生活情况,保障救助政策落实到位,避免“一救了之”。

目前,从司法救助和其他救助衔接情况看,司法救助过的当事人中接受社会救助的比例不高。其中288名台州户籍司法救助过的当事人,享受低保的19人,临时救助的2人,合计21人,所占比例为7.29%。

“小康路上一个都不能少”。我们期待各级人民法院会同民政部门,及时通报信息,简化服务流程,更好地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快捷的救助服务,确保“应救尽救”“应保尽保”。

编辑:泮非非 责任编辑:杨能勇 审核:刘锦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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