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在天台县赤城街道飞霞路和赤城路交叉路口路段,道路中间设置的部分交通护栏遭到不同程度的人为破坏,导致护栏弯曲、变形。
针对交通护栏被损坏的情况,天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东中队组织民警立即对现场进行勘查,通过调查走访和查看视频监控,确定了违法人员齐某某。3月10日,办案民警对齐某某依法进行了传唤。
经调查,齐某某对其酒后损坏交通护栏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天台县公安局给予齐某某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天台交警提醒广大市民:保护交通安全设施是我们每一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损坏交通安全设施,不仅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还影响了车辆和行人的出行安全。同时,该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编辑:褚淑华 责任编辑:杨能勇 审核:刘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