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17时许,一辆小面包车在323省道3KM+300M附近路段快速行进的过程中把左脚伸到车窗边上, 看着非常危险!8月16日下午,这一危险行为被热心市民举报到天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法宣中队,民警快速介入,并立即通知该车驾驶员罗某和乘客李某到交警大队接受教育和处罚。
从举报视频中可以看到,一辆牌照为浙J7P96W的小面包车在快速行进途中副驾驶室有一条腿架在车窗外,完全不顾及自身和周边车辆安全。腿如此长时间伸出车窗外,一旦发生意外后果将不堪设想。
据了解,当乘坐汽车的时候,不论是驾驶员以及乘客将双脚置于座椅上,或者是中控台,亦或是伸出窗外。一旦车辆发生碰撞,由惯性作用人的上半身会前倾,而双腿由于放置过高,会向你的身体方向挤压,由此,人的整个身体就形成了一个V字形。人的腰部会承受非常大的冲击力,在高速猛烈冲撞中,甚至可能造成腰部折断,即便没有死亡,也会形成高位截瘫!
把脚放在窗户外面的情况更加危险了,要是突然对面一辆车刮蹭到脚,脚受伤害没事、万一对面来往的车辆受到影响极有可能会有惨痛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不得跳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了解原因后,民警对罗某和李某进行批评教育。李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表示今后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最后,灵天台县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李某实施乘坐人员将身体伸出车外的违法行为处以50元罚款的处罚。
交警提示: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很多时候,少一分任性,多一点克制和遵守,就会避免悲剧的发生!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