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交通事故现场“调包”驾驶员,却在交警的询问下露出马脚。6月14日,天台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提供虚假证言的案件,违法行为人戴某祥、戴某瞻、陈某某提供虚假证言,严重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被行政拘留。
6月5日凌晨2时43分左右,戴某祥饮酒后驾驶小轿车搭载戴某瞻,从天台县洪畴镇镇区行驶至天台县天高线24公里650米附近时,与停靠在路边的一辆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见对方车上没人,戴某祥想起自己吃夜宵时喝了酒,为逃避自己酒驾肇事的法律责任,戴某祥与戴某瞻合议后,便电话邀约陈某某到现场“顶包”,两人教唆陈某某待交警到现场时向交警谎称是自己驾驶轿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在戴某祥、戴某瞻的教唆和再三保证后,陈某某稍作犹豫便同意了。天台交警大队苍山中队民警到达现场进行现场勘查时,戴某祥、戴某瞻、陈某某三人向交警提供虚假证言,谎称发生事故时驾驶员为陈某某。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细心的民警周皞发现戴某祥、戴某瞻、陈某某三人在叙述事故发生经过时口径不一致且行为举止异常,具有提供虚假证言的嫌疑,遂查看比对了肇事车的行驶轨迹。在事实面前,戴某祥对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并提供虚假证言让陈某某“顶包”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同时戴某瞻、陈某某对自己提供虚假证言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民警现场对三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陈某某没有喝酒,戴某祥、戴某瞻都达到了酒后驾驶的标准,后经血液检测,戴某祥的检测值是60 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戴某祥、戴某瞻、陈某某等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言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天台县公安局依法给予戴某祥行政拘留5日,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给予戴某瞻和陈某某各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
天台交警温馨提醒,酒后开车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切记喝酒不开车。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如实陈述事实,教唆别人“顶包”或是替别人“顶包”者均要受到法律制裁。在接到亲朋好友委托“顶包”等请求时,要坚决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