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早已成了全社会共识。然而,不少人存在一种错觉,只有酒后驾驶机动车,才算得上酒驾,殊不知酒后驾驶电动车也会受到处罚!5月27日,天台县三合镇鲍某因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肇事逃逸被天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50元的处罚。同时,鲍某也成为天台县首位非机动车驾驶人因醉酒肇事逃逸被公安交警处以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人。
事情还需从5月14日说起,当晚21时左右,鲍某饮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沿32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坦头镇东陈村附近时,与停靠在路边的一辆银灰色轿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鲍某看到轿车受损后,怕要赔付不少钱,再者害怕酒驾被交警罚款,看看边上没什么人,遂抱着侥幸心理,驾驶电动车向西逃离现场。此时正巧有位热心的路人路过,看到电动车驾驶人撞车不报警,反而驾车逃逸,马上报了警。
天台交警大队苍山中队民警接警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只见一辆车牌为浙J9J***号的银灰色轿车右侧车头受损,车头前方掉落一些电动车的碎片。事故发生地处于路面监控死角,值班民警余旭东、周皞利用后半夜休息时间,挨个查看了附近四五处摄像头,通过路上车辆动态,推算出事故发生时段,直至次日凌晨两点才有了头绪——天台A53080号两轮电动车肇事嫌疑很大。
周皞通过查看该二轮电动车的行车轨迹,确定了该车的活动范围后,又前往该车的起始点进行巡查,但没查到该嫌疑车辆。深夜上门巡查的警车惊动了鲍某,意识到自己肇事逃逸的行为已经败露,5月15日早晨,鲍某自行到苍山交警中队投了案。民警对鲍某进行了酒精吹气检测,结果显示鲍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mg/100ml,随后民警将鲍某带至苍山医院抽取血样并将血样送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5月25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检验报告,鲍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电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若违反规定,醉酒驾驶则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于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醉酒驾驶电动车也是违法行为,而且相比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电动车往往更危险。醉酒驾驶电动车极易速度过快,如果驾驶的是超标电动车,其车身重量、刹车制动、平衡性能、抓地力等方面都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且往往缺乏保护装置,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极大增加对驾驶人的致伤风险。情况轻的是皮肉之苦,严重的就是终身残疾甚至失去生命。
鉴于鲍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天台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鲍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50元的处罚。
酒后驾车,害人害己。无论是机动车还是电动车,只要饮酒后驾驶,都属于违法行为。希望广大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谨记“喝酒不骑车,骑车不喝酒”的原则,安全文明出行。